网络法院将集中管辖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合同

本报北京10月12日电(魏哲哲记者)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调整完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 《本条款》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条款,互联网法院管辖新增“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纠纷”、“网络权属、侵权及虚拟财产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四类互联网案件。 《条例》施行后,上述应在北京、浙江杭州、广东广州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将由三个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同时,《条例》还解决了一些境外案件。取消互联网法院管辖,取消了“通过互联网签署、签署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首次发表作品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归属纠纷”等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规定》实施后,北京、杭州、广州辖区内的以往案件将按照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标准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一般和传统网络案件由其他基层法院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新型、复杂、前卫的网络案件。 《规则》保留了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互联网域名争议”等。继续集中管辖上述适合网上审理的案件,重点审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执行网络购物合同案件”、“网上签订、执行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等纠纷案件,为诉讼提供司法便利。最高法研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法院集中管辖新类型涉案案件,有利于保护网络群众新权益。有助于完善保护,完善数据纠纷解决规则,依法规制各类流量劫持、数据挖掘、欺诈、“二选一”平台等网络不正当竞争新法律,推动算法歧视的系统化治理。我们将防止算法操纵、算法中毒、非法算法数据TA加工等现象,促进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人民日报》(2025年10月13日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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